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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19-01-30 10:06  阅读:9430 

为了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22号令)、、《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2019年1月1日起,县城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2021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一)下列地点,全县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文物保护单位;

(二)下列区域为吉水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地点。

吉水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如下:东南至京九铁路、铁路新村、东升园保障房东北红绿灯三叉路口处、七里桥、恩江北路沿线;南至城南工业园区孙坑村以北;西南至城南大型临时停车场;西至吉水赣江河堤;北至滨江北大道(污水处理厂附近)。

城西工区园区范围。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部门、乡镇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县人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四、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公告禁止性规定的,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将予以追责追究。

五、公安、消防、安监、供销、市监、工信、环保、城管、宣传、民政、教育、商务、房管、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对于发现的违反禁燃规定的人员以及未履行提前告知、劝阻或报告义务的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将根据《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安监局(8686895)、城管局(12593)

特此公告

吉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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