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叶红兵 记者 陶望平)南昌市公安局2月23日发布公告,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过程中有以下8类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车辆、船舶等)运输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的;
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车辆、船舶等)运输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南昌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
四、南昌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的;
五、南昌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六、南昌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擅自前往重点疫区接送人员的;
七、南昌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擅自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重点疫区人员的;
八、营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