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园区企业扩大吸纳力度,促进城乡贫困劳动力到园区稳定就业,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对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贫困人员的园区企业和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奖补。
1、补贴名称
吸纳补贴、吸纳奖励、交通费补贴。
2、补贴对象
(一)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
(二)在园区就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补贴标准
(一)吸纳补贴:园区企业每吸纳一名城乡贫困劳动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贫困人员),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年每吸纳一名给予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可补贴一次,补贴发放给园区企业;
(二)吸纳奖励:园区企业吸纳或优先安排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连续就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务工收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人数5-50人的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到50人以上,则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自然年度内可补贴一次,奖励发放给园区企业;
(三)交通费补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园区稳定就业8个月以上的,按月给予100元/月补贴,自然年度内可补贴一次,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补贴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4、奖补申报方式
由吸纳了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园区企业统一申报。
5、补贴申报所需资料
(一)吸纳补贴:
1、《吉水县就业扶贫专项资金申请拨付表》1份;
2、城乡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1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第1、2面复印件1份;城镇贫困人员城市低保证、城市特困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证复印件1份)
3、园区企业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1份(加盖企业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4、城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2019年度6个月以上工资明细1份(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二)吸纳奖励:
1、《吉水县劳务扶贫奖补资金申请拨付表》1份;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1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第1、2面复印件1份)
3、园区企业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1份(加盖企业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4、城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三)交通费补贴:
1、《吉水县劳务扶贫奖补资金申请拨付表》1份;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1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第1、2面复印件1份)
3、园区企业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1份(加盖企业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4、城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吉水农村信用社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7、2019年度8个月以上工资明细1份(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备注说明:如遇一家园区企业同时符合申报两项以上奖补的,除资金申请拨付表外,重复资料可只提供1份。
6、奖补申报截止时间
以各企业发放12月份工资时间为准,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
(供稿:吉水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