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已然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交流平台了。上至银发老人,下至黄口小儿,只要动动手指,说上几句话,就能在微信上聊天、转发消息、发小视频等。因其操作简易,辐射面广,有些人将一些不实报道、负面消息通过微信迅速地传播开来。虽然微信平台一直在完善各种管控和举报手段,但是却也难免防不胜防。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平台传播淫秽视频并且打起自己的小算盘做起“生意”来。
2018年5月份左右,吉水一男子蓝某通过微信以一次性支付200多元且按月支付20元的条件加入周某(另案处理)组建的某微信群成为其下线,贩卖淫秽视频。
蓝某每日都会在此微信群中收到大量淫秽视频链接及淫秽视频的片段,然后将这些链接和片段先后转发至自己其他的微信号。
后因这些微信号涉黄被封号无法打开,蓝某为逃避平台监管,遂注册了另一微信号,并利用此微信号组建微信群,以便于将这些视频链接及片段转发至该微信群中。
蓝某每日在朋友圈里发布淫秽视频的片段,并给每个片段编上号。其微信好友试看朋友圈的片段后,如需购买,就将编号及谈妥的价钱发给他,他就会将完整视频链接发过去。
更为猖狂的是,蓝某还通过方某(另案处理)组建的吉水本地微信广告平台等为其贩卖淫秽视频链接做广告,影响十分恶劣。
人在做,天在看。最为关键的是,蓝某已被公安机关盯上。
据统计,至蓝某被抓捕归案时,他总共售卖了200余个淫秽视频,共获利26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及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
以为多申请几个微信号就能逃避监管,以为动动手指就能发财,以为转发个小视频没什么大不了,至多是伤风败俗,其实错了……这种行为有可能是犯罪,要判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