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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排污水破坏环境被处罚

©原创 2019-10-28 09:40  阅读:6122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28日,吉水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吉安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巡查发现,该公司违规操作,用水泵将生化池内未处理的泥水抽到厂区内的污水管道排放。环境监测人员随即对现场检查井内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违法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浓度为5800 mg/L,悬浮物2250 mg/L,均超过该公司的环评批复要求外排废水排放标准3倍以上(化学需氧量(COD)100 mg/L,悬浮物70 mg/L)。

处理结果

吉水县环保局于2018年5月3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政)告知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已执行并结案。

案件评析

涉案公司主观故意将未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涉嫌环境违法。鉴于当事人能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停产整治,并系初次违法,县环保局依法对从轻处罚。(来源:县普法办、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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