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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用林地 得到应有处罚

©原创 2019-10-20 08:02  阅读:7322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县森林公安局得知吉水县某墙体材料厂非法占用某镇某村“周子上”山场,占用面积约15亩,立即组织民警调查。

经查明:吉水县某墙体材料厂由某镇某村当地村民刘某2006年创办,至2009年6月整体转让给王某。王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继续租赁占用“周子上”山场林地进行生产,并在原来材料厂取土的地方继续向下及四周扩大取土范围,造成毁坏林地面积新增,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水县某墙体材料厂占用并毁坏“周子上”山场林地面积17.15亩,林地原有植被已破坏,原有种植条件部分丧失。

处理结果

刘某和王某前后分别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都未达到起诉标准,且刘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2018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王某被处罚款壹拾贰万元,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018年12月23日,由县政法机关等部门组建的拆违队伍,对该材料厂进行拆除,以便恢复了林地种植条件,维护了当地生态平衡。

案件评析

本案的有力查处,有效遏制了近年来林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保护了辖区的林地资源,维护了森林资源的长治久安,正真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方的作用。(县普法办、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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