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以案释法】非法占用耕地被处罚款及恢复耕作

©原创 2019-09-10 10:10  阅读:6024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江西省全省2017年第一批全天候遥感监测图斑疑似违法用地316号,经吉水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属吉水县某物资经销商行在吉水县文峰镇炉下村张家边组搭建鉄棚。经现场勘测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收集证据,确认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7.07亩,用于钢材加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1.限三十三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07亩土地,改正违法行为。

2.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处以2元/平方米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恢复耕作及予以处罚。

61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