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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点木材卖些钱换生活费不成换来了手铐!

©原创 2020-07-20 18:34  阅读:3590 

去山上砍点木头,犯法吗?当然!这不,有人就因此事栽进了班房。今年4月15日中午,吉水县公安局白沙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交易盗伐的林木。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了大量堆积在路边的木材,还有工人正在清理并准备装载。

经民警调查:砍伐林木的叶某系白水镇人,平时靠着打些零碎的小工维持生活。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爆发,致使打零工的生活不能继续。叶某一直呆在家中,数月没有经济来源了,光有着一身“小工手艺”却无处施展。正一筹莫展之际,叶某想起邻村有人收购木材,他“灵机一动”,决定到就近的山林中砍些树木售卖。

4月1日到4月14日期间,叶某陆续携带油锯和柴刀来到白水镇上东营村附近的山场上砍伐林木,并将砍伐好的林木统一堆放在山场两边的山道上。随后,叶某联系到收购林木的蔡某,并于4月15日中午正式交易。

万万没想到,交易还未完成,就被民警抓了个现行!

“我以为砍树就和我们上山砍柴火一样,我不知道违法了”,这是叶某苍白无力的辩解。

因省司法厅对全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资质重新审核,致使司法鉴定中心6月底才出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结果虽迟了两个月,但公平正义不会缺席。经鉴定:叶某共盗伐林木蓄积为17.3448立方米(材积为10.41立方米)。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7月14日,叶某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收购者蔡某明知叶某是盗伐而来的林木仍进行收购,同样将受到处罚。

那么盗伐林木的具体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以上大家可都要牢牢记住!

别让“我不懂”成为了您“入狱”的催化剂!

来源:吉水公安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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