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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集资诈骗案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一十五年

©原创 2020-06-17 08:49  阅读:2747 

案情简介

2009年起,黄某某以经营吉水县某超市、某家具店等企业为名,以需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或资金周转为由大肆向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向李某、陈某等190余人借款,并承诺以月利息2-3分的高额回报,共计非法募集资金6617.97万元,并造成含上述人员在内的190人共计5639.197万元不能返还。

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件评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某以经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在明知自己经营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靠后面的借款来偿还之前的借款本息,以致借款融资金额不断累计扩大,且非法募集的资金与其经营所需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存在巨大差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 2016年之后,黄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不断非法集资,完全置被害人资金安全于不顾,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

来源:法治吉水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监制: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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