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李甲等九人找到河南三门峡市张三要求包两辆车跑春运,约定每辆车租车费用27500元,租期一个月。2001年1月12日和13日,张三分别将黎某的豫M11208和李乙的豫M02408交付给李甲。2001年2月4日,黎某避开李甲等人驾驶其客车擅自回河南,2月13日,李甲等九人以豫M11208违约为由将李乙的豫M02408客车扣下,造成李乙各种损失共计1万余元。李乙诉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甲等被告返还原告李乙豫M02408客车,赔偿李乙客车被扣期间的损失合计1万余元。诉讼期间,李甲等人将强扣的豫M02408客车返还给了李乙,但却一直不履行18000余元的金钱给付判决。2018年3月,李乙向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办理结果
吉水县检察院受理后,督促吉水县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到位。吉水县检察院民行科、县法院执行人员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克服时间跨度长,人员变更大的困难,通过深入被执行人所在村居委会查找,最终于2018年6月将18000元执行到位。
案件评析
本案中,吉水县检察院在履行执行监督职能中并不是一发检察建议了事,而是在深入分析法院长期未能执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执行解决方案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供了实际且具体的帮助,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灵活运用督促+支持办案模式的一次成功实践。
来源:县检察院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