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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恶意规避执行被判刑

©原创 2020-05-19 08:53  阅读:2929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6日,杨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杨某一直未还款。2011年4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偿还周某借款本息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2月28日周某向吉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隐匿下落规避法院执行。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查明:判决生效后,杨某曾在珠海市晋和天庆房地产公司务工,累计领取工资收入40877.46元;以个人名义购得别克商务车一辆;从2011年开始,杨某陆续借款21万余元给案外人廖某周转,有能力而不履行判决义务,逃避执行的意图明显。

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侦查阶段,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7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件评析

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执行人杨某为规避执行,判决生效后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隐匿下落,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本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购买车辆供个人消费,通过借钱给他人的方式转移财产。杨某终因拒不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惩处。

(供稿: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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