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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县人民法院“云审理”一起涉黑案件

©原创 2020-05-07 10:01  阅读:3970 

近日,县人民法院“云审理”被告人汪某贵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4月27日继续开庭审理。汪某贵系以欧某彬(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成员。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乐夫出席云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勤(另案处理)是以欧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汪某贵在郭某勤的手下,听从郭某勤的指令和安排。其与郭某勤等人喝酒、唱歌、吸毒等日常娱乐活动费用均由该组织提供。2017年11月,郭某勤因强行入股杨某兵所开设的吸毒场所遭拒,便带领汪某贵等人持刀砍砸杨某兵开设的吸毒场所,并殴打杨某兵。当晚,双方还约定地点斗殴,郭某勤纠集被告人汪某贵等十余人携带刀具在约定地点等候,因杨某兵一方未来致使斗殴未果。2018年2月4日,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斌等三人在其开设的游戏厅赌博时作假,郭某勤便纠集被告人汪某贵等人开车拦截王某斌等三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当场迫使王某斌等三人交付七万元,事后,郭某勤将该钱款分给被告人汪某贵等人各二千元,余下的由其和谢某平分。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贵在吉安市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因同监室被害人王某提前睡觉且说话,汪某贵便与同监室其他两人(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此外,汪某贵在组织犯罪外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县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互联网“云开庭”审理此案。因本案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合议庭成员认真听取了出庭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供稿:本台记者、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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