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5月,群众投诉我县吉安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哺乳期员工,且拒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
处理结果
县人社局立案后于2018年6月22日向吉安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5日,吉安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缴纳了5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稿: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