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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被追缴

©原创 2020-03-16 09:25  阅读:7745 

案例简介

陈某某,1951年10月出生,吉水县阜田镇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2018年4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检工作,发现陈某某为服刑人员,且服刑期间照常领取了8个月养老金。 

处理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待遇人员服刑期间不应发放养老金。查明情况后,居保局立即暂停陈某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发放,并下达《养老金追缴通知单》。陈某某家人收到追缴通知单后,如实将其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上交专户。

案件评析

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陈某某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应领取养老金,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应该归还上交专户。

(供稿:县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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