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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志】——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

©原创 2024-08-16 16:28  阅读:999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对清室所留下“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未曾变动。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中央通令撤销地方自治。民国十二年夏,奉命设立县自治筹备所。民国十五年秋,自治停办。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颁发《自治法规》,以县为自治单位,下设区、乡、闾、邻四级自治组织。民国十九年春,本县将原设的8个乡改8个区,区置区公所。民国二十年夏,江西省被划作所谓“剿匪”省份,为适应需要,停办自治,改编保甲。按照当时省颁发《江西省各县区办公处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将原置区公所改称区办公处,区下设保,保下设甲。以户为单位,10户为1甲,置有甲长,10甲为保,置保长。5保以上置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保联,为以后改称乡的前身,当时共设保联30处)。民国二十一年,省颁《修正保甲条例》,改进保甲制度,区办公处成为县的派驻机构。民国二十三年,南昌行营颁发《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规定各县不得多于6区、少于3区,区名概用数字排定。当时本县设置6个区。民国二十四年三月, 省颁《分区设署方法施行细则》,规定各县分区设署于适当地点,为县之下行政一级。民国二十八年,根据《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充实县政府组织,区署成为虚设。民国三十年四月八日,省颁《江西省区署组织规程》,区之规模再度缩小。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颁《调整各县区划分标准》,规定区之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区之名称应用含有历史或地理之名词定名,并以两个字为限,本县各区除第五区改称文昌区,留至民国三十六年裁撤外,其它5个区分别于民国三十三年冬及民国三十四年春奉令撤销。但区撤销后,各区仍留区指导员一人,通讯员一人,作为县处理上下联系事务之用。

自民国二十年编组保甲后,于民国二十七年春,省颁《江西省改善区乡镇组织方案》及《划分乡镇办法》,通令各县划定乡镇,废除保联办公处,保联主任改称乡长。同时规定:乡(镇)公所为基层行政机构。民国二十八年,根据《县各级组织纲要》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公所编制应予扩大,以利分管民政、警卫、经济、文化、户籍等工作。直到民国三十八年,吉水解放才废除保甲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行政区划为,县置县苏维埃政府,县之下置区,设区苏维埃政府,当时全县设8个区;区之下置乡,设102个乡苏维埃政府;乡之下设村苏维埃政府。

1931年10月25日,中央苏维埃政府决定成立公略县,下辖本县之水南、白沙、冠山、折桂、开伦(为纪念赵开伦烈士将中鹄乡改之)、水东(社山)等6个区。

责编:杨文清

初审:袁平

二审:郭海红

三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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