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违法人员周某善依法行政处理,有利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2024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吉水县醪桥镇醪桥村一村道路段,一电动车司机被撞受伤,肇事三轮车逃逸,请求处警。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勘查,到达事发路段只看见被撞电动车倒在道路的中间,周围遗留了几处血迹,伤者已被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现场周围并没有监控设备。
勘查完现场后,民警立刻前往县人民医院对伤者进行询问取证,但是伤者被撞后头脑不是很清醒,对事发经过记忆比较模糊。经过民警耐心的引导,受害当事人逐渐回忆起事发时的一些片段——肇事逃逸车辆为三轮摩托车,撞倒当事人之后,三轮车往醪桥方向逃逸。民警得到相关信息后,随即返回大队,组织人员调取周围路段相关监控视频。
通过民警大量的调阅排查,15日上午11时许,有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50分许,一辆三轮摩托车从事发路段出来右拐上105国道往吉水县城方向行驶。进入县城后,经滨江大道往城东方向逃逸。民警马上将嫌疑车辆照片发往公安局情指中心请求协查,但没有发现该车辆的轨迹。15时许,民警将初步排查到的嫌疑车辆照片提供给受害当事人进行辨认,但其回忆该三轮车并非肇事三轮车。随后,民警又返回事发现场核查发现,从事发路段到国道红绿灯路口有多处岔路口,民警实地走访了附近各个村庄,最终确认肇事三轮车往醪桥村方向逃逸。通过调取醪桥村村口监控视频,确认了肇事逃逸驾驶人为周某善。
16日上午10时许,在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协助下,民警将周某善带至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并依法扣留肇事三轮车,周某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任何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起起交通肇事案的破获,充分展现了吉水公安交警坚决依法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的决心,坚决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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