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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志】——清以前行政区划

©原创 2024-08-16 16:24  阅读:11637 




吉水自隋大业末建县后,县之下设乡、里、闾。唐武德五年(622),行政区划悉如旧制,县之下设乡、里、村,城内设坊以代村。唐时,全县置11乡,42里,悉依隋定,仅将闾改为村。

宋时,县之下设乡、里、都、社、村,将都置于里之下,社村之上。另置图于都内,统领课赋。

北宋皇祐之前,全县置11乡,42里,123都。自至和元年(1054)始至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151)止,先后划出云盖、龙云、兴平、明德、永丰、迁恩、报恩镇等6乡1镇置永丰县。

自绍兴二十一年后,本县实有5乡,52(皇祐前为62都绍兴二十一年划出迁恩乡10都,即10—19都)1666村。(见1—2)

明洪武十四年(1389),定110户为一里,比宋时所定里的范围缩小了,置于都之下。清初,按当时全县实有户口编为431里,合计47410户。

清代,县以下仍置乡、都、里,并在乡的圩镇置公所,选乡绅中有威望者为约正。其职责为宣讲皇帝和官府颁发的文告,以及督纳粮赋等事。乾隆二十二年(1757),责成道、府、州、县,置保甲局,仿明王守仁十家牌法,编造辖地居民烟户册。每10户为一牌,设牌头,由10户轮流担任。10牌为一甲,设甲长、保正。由士绅和老年人公选,任期3年。凡乡间政令税课、伦理纲常、乡规民约、公益差使、乡里纠纷等项,全由约正、保正推行、倡导、调处。宣统二年(1910),废保甲,实行地方自治。


责编:杨文清

初审:袁平

二审:郭海红

三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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