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解读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解读
一、享受对象
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商转公”)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此标准。
二、具体规定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购房所在地以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庐陵新区等区域划分。
三、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