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这个词听起来天经地义,但放到现在,未必合理。父一辈欠下的债,一定需要子女去偿还吗?这个问题既不能回答是,也不能回答否。那么法律关于“父债”和“子偿”的关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谢的父母在吉水县经营一家工艺品厂,因各种意外父母相继离世,小谢从广东回来接手经营。因事发突然,小谢接手后对业务并不了解,对未付债务更是毫不知情。在经营过程中,陆续有债权人手持各种欠条、支付凭单等材料向小谢索要欠款,双方对债务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吉水法院先后受理了11名债权人的起诉,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人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化解,多次前往实地核查,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一张一张核对债权凭证,通过面对面、“背对背”沟通,解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和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谢某主动担当,“父债子偿”,答应代父母支付这些尚未付清的债务,债权人也纷纷做出让步,同意对所欠金额按60%支付,分两期履行,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小谢既然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就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
供稿:易成
责编:周春蕾
初审: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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